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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市房改办   发布人:贺州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7-09-22 11:05  查看:164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00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0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为具体实施单位。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贺政办发〔2017〕10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家庭;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的低收入标准;
   3、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的我市其他居民(居住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或社区出具);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下(含);
   3、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入编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下(含);
   3、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家庭。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派出所出具);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下(含);
   3、在本市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五)申请在开发区、园区及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本单位员工;
   2.申请人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六)除以上条件外,上述五类家庭申请公共租住住房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受理期限内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按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提出申请。
  (二)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以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户籍在市城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集中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审查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当地城区房改办。由当地城区房改办交由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意见。当地城区房改办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民政部门收入复核,房产、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若符合条件的,由同意项目建设的市或城区房改办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
   4、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城区政府(管委)网站或市住建局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家庭),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收原件两份);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原件收两份复印件);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含已婚、离异、未婚等),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除未婚声明外,核原件收两份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住已成年的其他家庭成员,收原件两份):
  (1)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开具;
  (2)没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社区、街道办开具 ;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到贺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开具,查询范围为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同住家庭成员,收原件两份),集中申请的由单位统一查询;
  (2)有住房的家庭: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两份);
租房、借住或搭住的家庭: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借住或搭住等其他居住等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两份);
有居住证的家庭:提供《居住证》(核原件,收复两份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如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特殊表彰证明等(核原件收两份复印件)
  (2)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两份)。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编制证明;
   2、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第二次审查,20个工作日。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均不含公示期)
  (二)承诺办结时限:第一次审查,10个工作日。第二次审查,10个工作日。第三次综合审查,2.5个工作日。(均不含公示期)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033、5124795
  投诉电话:0774-512322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x

附件2: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docx

附件3: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告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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