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住建厅《关于下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审批权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原由住建厅实施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15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接收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审批;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内容实施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贺州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流程图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6月30日
抄送:本委法规科,房产科,审批办,办存。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审批;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内容实施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资格条件
1.甲级资格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所列(一)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2)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1.乙级资格
(1)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暂定级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章程;
(五)技术经济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六) 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企业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八)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九)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十)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暂定级资格核准10个工作日,
初审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