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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的决定(附件1-5)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4931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扩权强县工作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建法〔2012〕17号),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我委制定了20个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现予公布。

附件:1.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接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接收行政审批项目方案

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2-1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条 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批准;但发展改革委(局)只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对象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证明材料;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证明材料;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附件2-2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核准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负责,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对象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1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附件2-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表;
(九)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
(十)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十一)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十二)施工和监理企业(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区外入桂承接工程的企业同时提交企业入桂备案材料);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报监表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岗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缴费证明;
(十五)建筑施工工人工伤险凭证;
(十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材料和承诺函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2-4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直接下放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区城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设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一)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五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五份);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5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自治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广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
(二)立项批准文件、文物部门同意文件、房屋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设计蓝线图原件;
(四)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五)红线图原件;
(六)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方案立面表现效果图及总平图、一层平面、屋项平面、中间各变化层平面、各立面图、剖面图、夜景亮化效果图)并提供电子光盘一张;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文物部门审核时间)。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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