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6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直接下放下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无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广西区域内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组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3份,并提交以下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的材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二)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四)竣工验收文件;
(五)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报建备案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手续;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申请建设工程报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批文或批示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图)(如无使用证的请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批示(图),(装修改造项目应提供房屋使用证或场地使用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红线图(室内装修改造项目可以不提供);
(四)报建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8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无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已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
(二)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
(三) 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资料应包含备案表中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
(四)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要文字说明围档的材料、高度、位置;
(五)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对象为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
(二)招标文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三)合同原件;
(四)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
(五)廉政责任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证明文件;
(七)已备案的总承包合同;
(八)已备案的总承包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审核通知书;
(九)分包合同;
(十)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
注:
1.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2.其中(六)-(十)项为分包合同备案提交材料;3.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入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10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自治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恢复施工前提出申请;
(二)已获得施工许可;
(三)未重新发包。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后,恢复施工时未重新发包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恢复施工协议;
(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按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程序提交所需材料;
(三)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现状检查后的确认文件;
(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11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获得施工许可;
(二)订立了书面协议;
(三)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书;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协议;
(三)施工许可证;
(四) 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五)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方案。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12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竣工验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报审单及建筑面积审定单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竣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
(六)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
(七)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八)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
(九)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十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十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节能使用说明);
(十五)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十六)提供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