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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的决定(附件13-16)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4658
附件2-1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对象为、驻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施范围为广西区域内。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原件);
(二)填写《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自治区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表》(3份);
(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执业章)。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14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决定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墙改管理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自治区、地级市、县(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负有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权限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6.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均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征收标准核退墙改基金。
(二)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1. 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制品的;
2. 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士墙体材料(含配砖)的;
3.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
4.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5.逾期不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五条 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为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除外);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15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
(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对象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项目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复印件);
(四)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报建表》和出示经审批的设计图纸;
(五)招标委托书(委托招标的工程需提交);
(六)招标申请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表;
(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八)资格预审文件;
(九)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材料;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十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作日)

 



附件2-16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对象为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桂建质[2001]13号和桂建质[2005]21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三)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四)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报告(含意见和答复)(各一份原件);
(五)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含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及法人公司的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八)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九)经监理单位审定的,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原件后退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收原件一份);
(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收原件一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注原件存放处、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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