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8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无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的对象为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登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起重机械经过产权备案;
(二)安装、拆卸单位及人员符合资质或资格要求;
(三)制定了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安装、拆卸工程开工前。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的对象为安装、拆卸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安装、拆卸单位公章。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发”直接下放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条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的法人。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4.企业章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8.企业设备、厂房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资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提供);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资质提供)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定第(一)项第1、2、4、5、6、8、项所列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第七条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初审)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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