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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接收方案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办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02-28 00:00  查看:4273

    根据区住建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的通知》(桂建政务[2014]4)文件要求,从20143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2007]15号)

第三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接收主体:各设区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和接收时间

201431日起,各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权限实施行政行为。

第六条  下放后的行政权限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设区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部门。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行政部门初审;一级资质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

(三)资质初审。

暂定资质的审批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的初审部门。

资质初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发现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缺项或漏项,未达到资质申报要求的,应在受理同时书面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企业未补充相关材料的,初审部门应在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附件:1.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操作规范

      2.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流程图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2月28

附件1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720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核准。

根据《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的通知》(桂建政务[2014]4号)文 ,从20143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贺州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验资证明(6个月内)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6.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和上岗证)、劳动合同、身份证;

8. 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近一个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9. 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和上岗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原件);

4.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

5.工商变更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核验原件,除资质证书外,只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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