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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附件18-34)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2373

 

附件2-18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9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0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涉及结构安全的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1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第12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2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 号)第二十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4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
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5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砖瓦及砼砌砖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砖瓦及砼砌砖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砖瓦及砼砌砖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6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7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超过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
超过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超过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超过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 号)第(五)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8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9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五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0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二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1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2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4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招标人自行组织
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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