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修改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广西区域内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3份,并提交以下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的材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二)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四)竣工验收文件;
(五)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