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0年1月30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对象为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桂建质[2001]13号和桂建质[2005]21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三)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四)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报告(含意见和答复)(各一份原件);
(五)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含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及法人公司的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八)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九)经监理单位审定的,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原件后退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收原件一份);
(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收原件一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注原件存放处、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