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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2359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0130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竣工验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报审单及建筑面积审定单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十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十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节能使用说明)

(十五)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十六)提供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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