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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建委首问负责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7 00:00  查看:2355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委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45136817;联系人:黎惠清、罗义兵。

第四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委各科站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本委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委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委领导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委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委领导对本委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委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本委在办公楼一楼设立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工作人员和本委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服务窗口集中办理的事项的,接待室工作人员和本委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的承办科室及其办公楼层、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七条 根据委领导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九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委纪检组、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5137879、513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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