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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建委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7 00:00  查看:2535

 

第一条 为提高本委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委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委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委领导对本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纪检组、委效能办负责本委各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履行许可、审批、确认登记等职责的各科室应当逐项编制本科室的《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本委受理的事项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六条 本委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本委办公场所、网站和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本委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七条 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委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委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本委机关应当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市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本委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批准延期的,本委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 本委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进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科室,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市监察局效能投诉中心。

    第十四条 因本委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本委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七条 住建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委纪检组、委机关效能办投诉。(投诉电话:5137879、5137892)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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