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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1 00:00  查看:2478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市政府的委托,起草与建设规划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的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城镇规划、城镇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参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及选址定点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设计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质量。

  (三)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道路、管线、设备的安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规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依规章审核本市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开发资格、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招投标代理工程单位资质初审。依规章核准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准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报建许可;依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行政备案;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市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及市政工程测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局部调整和修改方案。依法审批城市分区详细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除外)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指导、审查管辖县编制其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报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法核准建设工程验线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

    (五)依法核准城市市政配套设施设计图、基建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负责各项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及城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建筑、广告定点审批;依法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行政备案。

    (六)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及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道路、管线及城市市政基础工程等方面的规划建设管理;参与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图纸的会审;办理道路、管线(含给排水、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燃气)的建设红线和管线工程厂(站)址的选址、定点及道路、管线工程报建手续;核发管线厂(站)及道路、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调处理各种管线空间地理位置及有关问题,对道路、管线工程及时跟踪检查,并负责竣工后的规划验收和资料收集、存档工作。

    (七)依规章核准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协调全市土地二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管理工作;依法核准《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实行行政备案;负责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依法检查、纠正、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参加行政诉讼,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

    (九)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的计划,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收取城市建设资金、城市配套设施费等费用;并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存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负责管辖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科技进步;组织拟定建设、规划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制订本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抓好人才引进、交流和就业指导工作;归口管理本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指导本委属下企事业单位;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会议的组织协调;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的工作;负责草拟本委有关文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处理本委的电文、文印、档案、来访、督办、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议案、提案意见和建议的转递、复函工作;指导管理所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等工作;负责开展监察综治工作,监督和督促监察对象奉公守法,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效落实;负责监督检查本委所属单位、科室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源头治理,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负责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本委所属单位、部门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的举报、来信、来访;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示,直接或协助本委调查处理所属单位、科室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案件;负责受理本委所属单位、科室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负责对本委所属单位、科室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执法监察,促进政令畅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委所属单位、科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民主评议政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做好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委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承办上级监察部门、本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等资质的审核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三类人员”、建造师等人员资质的审核工作;负责临时建筑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线、市政工程等非建筑类规划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拆迁许可证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本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总工程师室(市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抗震办公室、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负责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行业科技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重大建设、规划科技项目、技术开发的公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负责系统的各种科技规范、规程和技术改造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市政配套设施项目的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会审审定工作;参与贯彻执行市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及城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负责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选址的会审以及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查;负责组织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的竣工验收;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抓好系统职工技术技能、本辖区内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建筑抗震工作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抓好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三)城市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局部调整和修改方案;负责贯彻执行市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及城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对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审查有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指导、审查各县编制其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负责临时建筑、广告定点审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依法管理建设用地,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参与指导和审查县(区、管理区)、镇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选址的会审,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负责选点建设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勘察设计管理科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城市测量行业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核准及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对城市建设进行实地定线和验线工作;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提供可靠的地形资料;负责数字化城市的调查、研究测定、数据编制;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城市规划信息工作。

    (六)管线综合科

    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及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道路、管线及城市市政基础工程等方面的规划建设管理;参与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和措施设计图纸的会审;办理道.管线(含给排水、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燃气)的建设红线和管线工程厂(站)址的选址、定点及道路、管线工程报建手续;核发管线厂(站)及道路、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调处理各种管线空间地理位置及有关问题,对道路、管线工程及时跟踪检查,并负责竣工后的规划验收和资料收集、存档工作。

  (七)城市建设管理科

  会同有关单位参与制订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和审查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设计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监督工程质量;参与本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评估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市辖县(区、管理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汇总计划执行情况和做好重点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方案的审议和审核有关工程施工图纸及验收工作;负责对城市建设计划项目执行完成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以提供建设的基本情况及依据;指导城建档案、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建设管理科(标准定额科)

  负责制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进出市内外施工队伍管理;负责全市各类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审核与发证,并实行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建筑行业体制改革,推动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负责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的协调管理;制订和实施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屋拆迁企业资格审核的初审、上报和管理;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审定及项目工程的综合验收;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十)政策法规科

  依据建设、规划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我市建设、规划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制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系统年度经济计划,负责对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编制本系统城市建设维护费收支计划,受市政政府委托,负责收取城市建设资金、城市配套设施等费用,并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负责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及财务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制订机关全年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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