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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51  浏览量:954 打 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选择和引进罪犯劳动生产项目,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原则,为罪犯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劳动技能。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的规定,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罪犯每周劳动(包括集中学习时间)6天,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每天劳动4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24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罪犯休息。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但必须经监狱主要领导审批。

  监狱为罪犯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罪犯的职业健康。按照社会同行业、同工种的劳动保护要求,为参加劳动的罪犯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制定了《广西监狱系统罪犯劳动酬金和劳动奖金计提发放管理办法》,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