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50 浏览量:469 打 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79号)、《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法通〔2007〕46号)规定要求,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开展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罪犯思想教育主要内容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刑释政策教育、针对性的专题教育等。
罪犯文化教育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为目的,根据罪犯不同情况,分别开展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条件的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中等以上学历教育。
罪犯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分门别类进行,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相应的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