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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50  浏览量:1359 打 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1〕094号) 

  (二)离监探亲 

  1.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2)宽管级处遇;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3.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4.申请程序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 

  (2)监区对申请或推荐出的罪犯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查,分管改造副监狱长核查,报监狱长审批。

  (3)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离监探亲,须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

  (三)特许离监探亲 

  1.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3.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狱依照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