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二)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4项、第6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4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7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三)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立功由罪犯所在的分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监区计分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监狱长审批。
2.重大立功由罪犯所在的分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监区计分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