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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44  浏览量:984 打 印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二)处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上述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三)处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警告、记过由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分管罪犯考核工作的领导审批。

  2.禁闭由分监区罪犯考核小组提出,监区罪犯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监狱长审批。 

  3.对罪犯的处罚,应填写《扣分(警告、记过、禁闭)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