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44 浏览量:440 打 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68号)
(二)奖励条件
1.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2.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监狱制定。
(三)奖励程序
1.表扬、物质奖励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监区计分考核管理小组初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2.监狱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