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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乘车出事故 法律援助获赔偿
来源: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0日 10:07  浏览量:462 打 印

2015年9月2日,受害人钟某在钟山县某中学放学后,与受害人潘某甲等7人搭乘凤翔镇天柱冲村潘某乙驾驶的桂JQ某某号小客车,当日16时30分许,当潘某乙驾驶的桂JQ某某号小客车驾驶到贺钟高速钟山引路9KM+300M处路段时,何某驾驶的桂JY某某号小客车碰撞到潘某乙的桂JQ某某号小客车,造成潘某乙及钟某等八名桂JQ某某号小客车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钟某当即被送往钟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钟某骨盘骨折,双侧耻骨上肢骨折,双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在治疗,钟某的家属没有时间照料钟某,钟某于9月11日带药出院。

在这次事故中,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何某的行为在该事故中有直接的过错,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乙及钟某等八名乘客的行为与该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是事故的发生原因,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件发生后,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因赔偿数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钟某系未成年人,且家庭经济生活比较困难,其父亲于2015年12月7日向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指派钟山县法律事务中心董兴嘉承办该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接案后,承办人董兴嘉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代写上诉状,并调取了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证据。为了及时解决此次纠纷,在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协商,同时承办人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当事人何某负责钟某因事故受伤所需医疗费(凭票支票至2015年11月3日止),另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元(¥10700元)给钟超群作为其因事故所需的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至此,实现双方期待的结果,案件得到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