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法律援助获赔偿
来源:平桂管理区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 15:30 浏览量:208 打 印
2015年2月23日19时50分,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走在贺州市羊头镇八桂山村道0公里+500米处,与黎某某驾驶的桂JJ255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特重型开放性颅骨损伤,左侧动眼神经伤,左侧球内血肿,两侧眼眶骨骨折。经伤残鉴定,卢某左侧动眼神经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颅骨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造成卢某经济损失173503元。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桂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某通过交警部门处理,没能得到经济赔偿。由于就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调解处理协议,交警部门告知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聘请不起律师,卢某向平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中心指派郑朗生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郑律师开始着手准备起诉材料。调取对方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单、受援人户口本、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凭证。是否需要医疗护理,是否需要加强营养,误工时间等医疗证明。确定被告人数和赔偿数额标准。制作起诉书、案件代理意见书。由于准备充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不到2个月时间,为受援人争取到1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