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旅行社设立许可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2 |
基本编码 |
|
|
|
3 |
实施编码 |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子项名称 |
|
||
|
5 |
实施主体 |
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
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旅游发展委员会窗口 |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
9 |
办理地点 |
贺州大道1—3号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南大厅综合窗口 |
|
|
10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 |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5673778 |
|
监督电话 |
5673711 |
||
|
12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关于切实做好全区旅游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权限接收工作的通知》(桂旅办[2012]64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核准”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至全区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3 |
实施对象 |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
|
|
14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各设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实施。 |
|
|
15 |
权限划分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全区旅游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权限接收工作的通知》(桂旅办[2012]64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核准”“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址、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备案”三项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至全区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6 |
行使内容 |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各设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实施旅行社设立许可。 |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 |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审批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26 |
结果名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
31 |
网上支付 |
/ |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
33 |
运行系统 |
全区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旅行社设立要在多少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 答: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颁发,并及时将信息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对旅行社经营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进行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
37 |
备注 |
|
|
廉政风险点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领导研究报委务会审议。 |
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首问责任人及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首问责任人及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经办人 |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科负责人、经办人及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首问责任人及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经办人 |
||
|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委领导及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分管委领导 |
||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2.申请材料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