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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11-29 00:00
  • 查看615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贺州市体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市工商局,营业执照

9

办理地点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贺州大道1-3号)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5137731

监督电话

07745136873

12

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101日实施;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2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13

实施对象

  贺州市辖区内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101日实施;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6

行使内容

贺州市辖区内拟建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单位,由贺州市体育局实施并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2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六条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07745137731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答: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答:有,需要先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到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对应体育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章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处室研究报局长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体育经济处承办人员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体育经济处负责人、承办人员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分管局领导、体育经济处负责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体育行政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体育行政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行政部门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