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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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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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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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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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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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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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贺州市体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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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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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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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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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贺州大道1-3号)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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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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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4-5137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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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4-51368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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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共体育场地移作他用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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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贺州市辖区内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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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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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共体育场地移作他用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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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对申请临时占用区属公共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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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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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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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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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是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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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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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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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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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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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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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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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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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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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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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体育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行政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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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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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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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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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0774—5137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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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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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邮寄及自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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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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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公共体育场(馆)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场地是指专门供人们进行体育锻炼或者观赏运动竞技的场地;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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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用期间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答:(1)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2)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改变体育场(馆)设施原有结构、不得安装固定设施; (3)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4)开展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 (5)保证及时归还并恢复原有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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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针对临时占用的体育场(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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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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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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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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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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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室研究报局长审定。 |
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体育局办公室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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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体育局办公室负责人、承办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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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分管局领导、体育局办公室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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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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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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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地政府文件(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政府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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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书、申请报告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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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人证明资料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政府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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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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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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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占用单位审查意见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内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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