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1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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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规定 办结时限 |
承诺 办结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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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1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技术等级认定的运动员 |
六个月 |
44个 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 11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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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公民个人。 |
3个月 |
33个 工作日 |
权责清单第1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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