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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11-29 00:00
  • 查看700次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贺州大道1-3号)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5137731

监督电话

07745136873

12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20166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 D28003项,举办活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省、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200612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3

实施对象

    市辖区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行使层级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设立站点属于县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6

行使内容

跨县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由市级体育局审批。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11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11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7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8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07745137731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什么是健身气功?

答: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有什么禁止事项?

答:(1)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2)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3)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室研究报局长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社体中心承办人员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社体中心负责人、承办人员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分管局领导、社体中心负责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

2

活动方案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申请人自备

相关机构盖章

3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当地政府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