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的对象为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