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已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
(二)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
(三) 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资料应包含备案表中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
(四)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要文字说明围档的材料、高度、位置;
(五)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