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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250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8128公布,自20086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起重机械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的对象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

(二)证明产权人变更的资料;

(三)证明设备报废的资料;

(四)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标明原件存放处。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非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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