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实行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单项承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方,分包后必须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分包方履行合同。分包方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对象为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
(二)招标文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三)合同原件;
(四)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
(五)廉政责任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证明文件;
(七)已备案的总承包合同;
(八)已备案的总承包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审核通知书;
(九)分包合同;
(十)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
注:
1.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2.其中(六)-(十)项为分包合同备案提交材料;
3.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入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