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合格;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在广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对象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非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附件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