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中止建设的工程未重新发包的,恢复施工前,发包方必须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自治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恢复施工前提出申请;
(二)已获得施工许可;
(三)未重新发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后,恢复施工时未重新发包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恢复施工协议;
(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按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程序提交所需材料;
(三)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现状检查后的确认文件;
(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