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4年3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2003年3月8日经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批准;但发展改革委(局)只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对象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证明材料;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证明材料;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审批流程图
附件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