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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2239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4年3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核准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负责,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对象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1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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