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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3-20 00:00  查看:438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委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应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我委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制定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本委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委主要负责领导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以委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委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委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委属二级机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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