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重大事故按规定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我委成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
组长:建规委主任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
成员:办公室、建管科、城建科、设计科、房产科、村镇科、法规科和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
主要职责:
(1)拟定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及施工企业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全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建管科科长、质安监督站站长兼任,全委干部职工均为应急救援人员,服从指挥小组调配。
第三章 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
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 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指挥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所需的应急处理援助响应工作情况,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施工企业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第八条 建设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和处理中去,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应急终止及其他
第九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指挥小组办公室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 本预案适应于全市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施工企业应及时建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求援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救援预案 通知
抄送:本委分管领导,建管科,城建科,设计科,房产科,村镇科,
法规科,市质安监督站,办存(2)。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1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