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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登记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市房改办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6-03 00:00  查看:302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10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106号)第五条的规定,贺州市房改办作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贺政办发〔2011〕106号第二条的规定,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五、行政审批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我市低收入家庭出售。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在本市市城区居住、工作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婚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无房或住房困难户; 
   4、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控制在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二)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
   1、已经购买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2、已经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家庭;
   3、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
  六、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房产局(市房改办)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调查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户口(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属外来务工和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原户口(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当地房产(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若户籍关系在工作单位且尚未移交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则向单位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当地城区房改办,由其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第二次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民政部门收入复核,房产、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若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城区房改办将材料提交到市房改办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
   4、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城区政府(管委)网站或市住建局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家庭),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材料
  (一)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调查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已婚、离异、未婚),分别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声明;
  (四)家庭(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住已成年的其他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就业情况(工作简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核实证明;
  (五)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房屋交易中心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已购买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
   4、工作过的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
   5、离异的,需提供前夫(妻)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和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
  (六)职称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2479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调查审批表》
   3. 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单(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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