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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长寿心忧愁 法律援助获乐怀
来源:昭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 15:21  浏览量:146 打 印

2015年4月8,昭平镇法律服务所来了一位84岁的老人,拄着拐杖由两名妇女搀扶着。经询问,老人姓姜,昭平镇居民,生育有五个子女,二子三女,大儿子身体不好,拄着拐杖行动不便,小儿子自幼就过继给他人抚养,最小的女儿有五十多岁,也需要孩子们照顾。姜某无退休金,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费用不能自给,为此,姜某十分忧愁,年迈的她需要儿女们的照顾和供给,为了赡养问题,儿女们多次协商未果,老人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律援助,昭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罗某了解情况后,受理了此案。

2014年4月14,罗某组织姜某及姜某的四个子女和她的大儿媳到昭平镇法律服务所进行调解。初到所里,她的儿女争吵不休,三年前,姜某在大儿子家居住,时常因一些琐碎的小事和儿媳争吵不休,婆媳之间矛盾越来越激烈,三女儿得知此事后,怕事情闹大便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居住期间,母女生活愉快幸福。但是最近三女儿丈夫高血压经常昏倒,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需要安心在家休养,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母亲在自己家住了三年,丈夫也需要照顾,一个人忙不过来,要求兄妹把母亲接走赡养。二女儿和五女儿均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空房给母亲居住,婆家也有老人需要照顾,母亲应该由长兄赡养。大儿子表示,自己身体有病,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顾,没有能力赡养母亲。姜某则表示,不愿居住大儿子家,要求到敬老院居住,费用由儿女们共同支付。各方都推卸责任,不愿赡养母亲,罗某见状,耐心向姜某儿女们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抚养》中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依照法律,姜某儿女应当履行对母亲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经过法律工作者罗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教育与引导,姜某儿女一致表态,赡养姜某的费用不用老四承担,并同意按照母亲意愿先将其送到敬老院居住,所需费用由四兄妹共同平均支付,如日后老人居住敬老院不习惯,则依次轮流到子女家中居住。

次月,儿女一同把母亲送到敬老院养老,并于空闲时间买些生活必需品看望母亲,陪母亲聊聊天,法律援助化解了姜某的忧愁,姜某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了下来,一件赡养老人的纠纷就这样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