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办理流程
来源:[db: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3日 17:34 浏览量:246 打 印
司法鉴定业务办理流程
一、初次鉴定:

二、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来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三、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属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四、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来司法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