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所在村委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相关登记证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4、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5、送达回证复印件;
6、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审理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决 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