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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办理流程
来源:[db: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8日 11:47  浏览量:148 打 印

司法鉴定业务办理流程

一、初次鉴定:


二、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来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三、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属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四、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来司法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