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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王某与李某甲合同纠纷调解案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5日 12:01  浏览量:86 打 印

2010年至2011年,王某与李某乙(李某甲胞弟)在广东合作办厂,期间李某乙向王某借款10.6万元,用于双方合作办厂投资。王某一直联系不上李某乙,且债务问题未得到解决。2017年1月3日,王某叫人贴了几张纸在李某甲铺面的门上称其一家人是骗子,对李某甲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了解到有关情况后,电话联系富川瑶族自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告知纠纷情况,矛调中心立即派出调解员跟进纠纷。

矛调中心接到派出所电话后,立即派出调解员跟进纠纷,到达现场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身份,告知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员接着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了解:李某甲与李某乙是姐弟关系,王某与李某乙是朋友关系。王某和李某乙2010-2011年在广东合作办厂,期间李某乙向王某借款10.6万元,用于办厂投资。之后王某与李某乙失去联系,一直联系不上李某乙,借出去的10.6万元李某乙也没有按时归还。王某便叫人在李某甲铺面的门上贴了几张纸,纸上写了李某甲一家人是骗子的话,对李某甲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对于李某乙向王某借款的事实,王某提供了李某乙向其借款时所签的借条。在现场,调解员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让双方当事人先坐下来喝杯茶,冷静一下。

调解开始,调解员告知李某甲,这个借贷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李某乙,王某还提供了借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某是可以要求李某乙按借条归还借款的。现在王某一直联系不上李某乙,李某乙是其弟,其能否联系上李某乙处理此事。李某甲称其愿意承担李某乙欠王某的10.6万元债务,但是王某不得再向李某乙主张这笔借款有关的债权债务。调解员告知李某甲,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其愿意替李某乙偿还债务,相当于李某乙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甲,需取得债权人王某的同意。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甲还完所欠借款后,则王某与李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调解员将李某甲提出的自愿承担李某乙所欠借款的解决方案告知王某,征求王某意见。同时告知王某,李某乙与其存在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保护。但李某甲是李某乙的姐姐,并不是借贷关系中的直接债务人,但是李某甲提出愿意为李某乙偿还债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需取得王某同意。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甲为李某乙偿还借款后,王某与李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王某考虑到,一直联系不上李某乙,李某乙所欠的借款一直不能归还,李某甲又是李某乙的姐姐,李某甲帮李某乙还清所欠借款可以尽快解决此事,于是同意了李某甲提出的由其归还借款的调解方案。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王某与李某甲双方确认截止至2017年1月14日,李某乙尚欠王某借款(合作办厂投资款)10.6万元;2.李某甲自愿承担李某乙的前述债务,王某表示同意;3.本协议生效后,王某不得再向李某乙主张与10.6万元借款有关的债权债务,否则王某应向李某甲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随后,李某甲将10.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交给王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中华民族奉行“和为贵”为美德,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和追求“和谐”的精神内涵。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背景下,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各种形式的调解得以消除。在我国,调解不仅历史悠久,有“东方经验”之美誉,更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在本案中,调解员以自愿、合法原则开展调解工作,灵活运用了《合同法》有关债权债务的规定,解决了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实际问题,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同时调解协议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易为让当事人所接受和履行。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调解结果。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大大缩短了债权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使得这起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富川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