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休假审批。
(1)干部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事假和护理假,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委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须填写《市纪委监委干部请(休)假审批表》(附件22),呈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常委、委员请(休)假,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呈委主要领导审批。
(3)部门负责人请(休)假呈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干部职工休假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4)派驻(出)机构领导干部请(休)假须报备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报委领导阅知。
2.外出去向报告。
(1)副书记出差、出访、休假、外出学习的,须主动向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访、休假、外出学习的,须报备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向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委主要领导报告。
(2)科室负责人出差、休假、外出学习的,须向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的,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如不按程序报批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必要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3)严格控制领导集体外出,干部职工外出或请(休)假要尽量错开自治区、市统筹安排的重要活动,并保持通讯畅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