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按照《贺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贺办发〔2015〕2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函〔2020〕31号)有关规定执行。
1.实行公函接待:公务出行确需公务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电话预告通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或电话预告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相关部门在受领接待任务后,应呈办公室审签并送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接待任务。
2.实行接待报告制:各部门凡是接到自治区纪委监委等上级对口部门或市外有关部门来贺检查指导、调研考察或联系业务函件(电话)的,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做好协调工作。副厅级以上公职人员来贺接待,由办公室按程序行文并附派出单位公函和有关接待行程方案报告市委办公室审批。
3.实行对口接待:接待上级部门或市外有关部门来贺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拟定接待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呈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来贺人员需要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考察调研、开展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批转相关县(区)负责接待,办公室负责协调。业务对口不明确或无业务对口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4.严格接待标准:接待的住宿标准、伙食标准以及陪餐人员,严格按照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报账按照经费审批办理规定进行,机关财务人员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