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03
来源: 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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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党工委和管委,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贺各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经研究,现将《贺州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传达至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

贺州市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贺州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深入推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本着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在2016年3月10日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在2016年3月10日前,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交待问题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后投案如实交待问题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送去投案如实交待问题的,视为自动投案。相关违纪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有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拒不自动投案交代问题或拒不接受调查的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干扰、妨碍、对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的,一律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四、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相关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线索,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主办:中共贺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贺州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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