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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等四个项目取消、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2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08 00:00
  • 查看178次

 

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二、监管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三)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四)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地方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三)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附件2: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审批项目取消后的

后续监管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二、监管依据

《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3〕)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已获得命名的传统项目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二)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地方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三)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把传统项目校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传统项目校工作绩效评估。

附件3: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后的

后续监管方案

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调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二、监管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关于下发广西体育局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桂体字〔2012〕28号)第五条接收后的审批权限,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审批一级以及包括自治区体育局直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二级以下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二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权;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权。自治区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附件4: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后的

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调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二、监管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6号令)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二)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三)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四)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七)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