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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政务服务事项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结,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属超时办结。
第四条 政务服务超时办结问责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超时办结: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将政务服务事项录入政务服务系统,造成超时办结;
(二)未正确履行联合或并联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相应牵头或配合工作职责,造成超时办结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应办政务服务事项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超时办结的;
(四)对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等单位经协调议定的事项落实不力,造成超时办结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超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形。
第六条 造成超时办结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服(试行)》等规定,视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应当给予辞退或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直接扣减责任单位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年终绩效考评分数。
第七条 超时办结问责发现的问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委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问责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原则。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府督查机构等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由监察机关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应当通知被问责对象和单位,重要事项应当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
第十条 问责调查应当全面客观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程序。
第十一条 对给予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各县(区、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