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贺州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工作回访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贺州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工作回访制度
(试行)
根据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的指导意见》(贺住建群组发〔2014〕2号)精神,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规范住建政务服务行为,增强住建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回访对象
在本委机关及二层单位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在本委驻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办理事项的申请人不在此范围。
第二条 回访内容
本委机关各科室及二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时,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自律、规范服务、政务公开,以及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方面的情况,并听取申请人对推进政务服务工作的建议、意见。主要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总体评价五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条 回访的组织实施
回访由监察室组织实施,随机抽取申请人进行,每月回访人数不少于10人次。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进行回访。
第四条 回访时间
原则上每月上旬对上一个月的办事申请人进行回访。同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回访。
第五条 回访方式
以电话回访、现场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收集各类申请人的建议或意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条 回访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必须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二)工作人员在回访中应仔细填制回访登记表。回访登记表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办事内容、申请人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三)对于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结果要详细记录,有效处理回访资料,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科室、二层单位,以改进工作、改进服务。 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委党组会研究解决;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每季度由监察室收集整理情况,形成书面情况汇报。
(四)工作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如遇申请人投诉,应将申请人投诉的相关信息及时登记和处理,并做好对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对申请人在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监察室要以一定的方式,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五)回访相关文件图片资料等应由监察室专人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存档备案。
(六)在本委网站、公示栏等对外公布回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回访情况与考核评优挂钩。回访反映的存在问题和不足,经调查核实,属于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责任的,又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八)对在回访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解释,从即日起执行。
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工作回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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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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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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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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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方式 |
电话回访□ |
现场回访□ |
实地走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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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回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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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内容 |
依法行政 |
廉洁从政 |
服务态度 |
办事效率 |
总体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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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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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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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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