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市住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和范围
(一)责任主体为市住建委、各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领导班子及市住建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领导干部。
(二)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不同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目标
(一)构建适合住建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无刑事案件。
(四)“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并将案情及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报告,无隐情不报和压案不办现象。
(六)无因党风廉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责任内容
(一)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中。
(二)重视党风廉政的宣传教育,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题教育,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注重树立和宣传勤廉典型的正面教育。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禁止违反规定乱发财物;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同时要执行严格的财务检查监督制度。
(六)严明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七)推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全面推行重点岗位、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覆盖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八)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领域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市住建委领导班子及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按照《贺州市住建委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在委党组、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委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班子或机关科室,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二)各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所负责任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真正做到“一岗双责”。
(三)在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并导致重大问题发生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住建委办公室和各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以及市住建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存一份。
市住建委(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